職權範圍:

  • 提出區內需要改善環境的地點,並提供有關改善計劃建議;
  • 就政府在區內進行改善環境的清拆工作和執行批約條款行動的緩急先後提供意見;
  • 就區內的公共環境衛生服務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 就食物安全和公眾衛生有關問題,反映區內居民的意見,並向政府提供建議;
  • 就影響本區的環境事務,反映市民的意見,並對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議;
  • 推廣環境保護和公眾衛生的教育事項;
  • 就一般的樓宇衛生設施提供意見,包括區內樓宇的設施和服務的管理、維修保養、安裝及使用等問題;
  • 按獲授予的撥款權限批准使用區議會撥款,在區內推行與環境改善有關的社區活參與活動,並提供有關意見;
  • 按獲授予的撥款權限批准使用地區小型工程撥款,在區內進行小型環境改善工程(康樂及文化事務轄下設施除外),並提供有關意見;以及
  • 定期向區議會報告委員會的工作。